國際體育舞蹈聯合會競賽規則(國際團體舞錦標賽) 1.團體舞錦標賽可有以下兩種形式: A)標準舞 B)拉丁舞 2.比賽著裝: 男子服裝必須為黑色或藏藍色拉丁舞部分: 允許男子穿彩色的服裝,但每隊的所有男隊員必須服裝顏色統一。不允許使用道具。 3.標準舞比賽隊的動作編排必須是基于華爾茲、探戈、維也納華爾茲、慢狐步舞和快步舞,并最多可選16小節任何其它舞包括拉丁舞。 4.拉丁舞比賽隊的動作編排必須是基于桑巴、恰恰恰、倫巴、斗牛舞、牛仔舞和任何其它拉丁節奏,并最多可選16小節其它任何舞包括標準舞。 5.標準舞的每段獨舞將嚴格限制在8小節以內,在整個舞蹈編排中最多24小節。此規則不適用于拉丁舞,在拉丁舞中獨舞通常作為一部分。兩種舞中都不允許有托舉動作。注 :托舉動作是指一名舞者在舞伴的協助或支持下雙腳同時離地的動作。 6.在所有比賽中,參賽隊應由6或8對選手組成。在同一比賽中,任何人不得參加超過一隊的比賽。 7.在比賽中的任何階段,各隊隊員最多可以有4名替補。 8.包括入場和出場每隊的表演不得超過6分鐘。在此6分鐘內,將評判不超過4分半鐘的表演,表演的開始和結束應有明確的指示。未遵守這些要求的隊可由主席決定取消比賽資格。 9.比賽必須安排來自不同國家的不少于7名有團體舞經驗的裁判。 10.應使用磁帶或其它音響設備。 11.必須為各隊的彩排做充足的安排,為各隊在舞廳安排充足的時間帶音樂排練。 12.必須任命一名主席。他必須參加彩排并警告違反規則的隊。如有參賽隊在比賽中違反規則,他有權和裁判們協商后取消該隊的比賽資格。在比賽時只允許使用彩排時的動作編排和音樂,比賽時不允許更換服裝。 13.當比賽參賽隊超過5支時,必須舉行第二輪比賽。 國際舞蹈運動聯合會裁判規則 "友誼和公平競爭不是法則,而是生活的準則" ●根據競賽者的不同水平,向其解釋競賽規則。 ●運用常識去確保競賽精神不因不必要的或教條的解釋方法而喪失。 ●確保在賽場內外,你的言行均符合裁判身份。事實勝于雄辯。 ●選手無論表演水平高低,你都應贊美他們的良好表現。 ●判斷時應保持一致性、客觀性、中立性。帶有偏見的評判將破壞競賽的全部意義。 ●避免評判自己的選手,如果無法避免,應采取客觀態度去評判。 ●對于不再是你學生的選手的評判,不應懷有門派偏見。 ●不應寬恕其他裁判帶有偏見的評判行為。 ●處罰危險或粗暴行為時應采取謹慎態度。 ●通過參加研討會、專題討論會提高你的裁判水平,并且不斷了解舞蹈技術、風格和音樂的評判標準的發展狀況。 ●確保比賽在友好、歡樂的氣氛中進行。 ●不要當眾對其他裁判的評判和可信度提出質疑。你的意見可以保留給由合適人選組成的仲裁委員會裁定。 競技舞蹈評判標準 一、基本規則 1、評判工作自選手進入比賽位置時開始,只有當音樂停止時方告結束。在整個舞蹈表演過程中,裁判必須不斷地給選手打分并在必要時修正分數。 2、如果音樂尚未結束而選手停止表演,則其該項舞蹈的分數列最后一位。如果在決賽中發生這種情況,處理同上。 3.裁判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對選手的特定舞種的表演進行單獨評判。考慮任何其它因素,諸如選手的名氣、以往的表現或在其它舞種中的表現,都是不允許的。 4.裁判無須向選手解釋評分結果。在比賽過程中或兩輪比賽之間,不允許裁判和任何人討論參賽選手或他們的表現。 5.對于所有舞種,選手的時值和基本節奏是裁判打分的首要因素。因此,如果選手重復犯此錯誤,那么其該項舞蹈的分數列最后一位。 二、評判內容 1、時值和基本節奏 裁判必須確定選手是否按時值和基本節奏進行表演。 “時值”是指每一舞步的時間正好與音樂合拍。 “基本節奏”是指舞步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并且保持舞步之間正確的時間關系。 選手的時值和基本節奏錯誤時,其該項舞蹈的所得分數必須是最低的。這種錯誤不能通過其在評判內容第五項的良好表現來彌補。 2、身體線條 “身體線條”是指兩位選手作為一個整體,在運動中身體各部位構成的整體效果,應表現出優美的舞姿。 這包括: A.手臂線條 B.背部線條 C.肩部線條 D.胯部線條(骨盆姿勢) E.腿部線條 F.頸部和頭部線條 G.左側和右側線條 3.整體動作 裁判必須確定選手是否正確掌握該舞蹈的風格特點,并且評估選手動作起伏,傾斜和平衡。只有在控制和平衡掌握良好的情況下,動作幅度越大,評分越高。 在拉丁舞中,必須評估每種舞蹈典型的跨部動作。 4.節奏表現力 裁判必須評估選手的舞蹈節奏表現力。這揭示出選手對舞蹈節奏的感受、理解與適應能力和在舞蹈中對音樂的理解與表現。但若表演與節奏不合,也要按違反第一項處理。 5.步法技巧 裁判必須評估選手正確表現舞步的腳法,如每一步足著點是腳掌、腳跟或腳趾等,以及腳步移動的控制和表達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