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歲女童欣欣在老師家中學習舞蹈,不料摔成雙下肢癱瘓。欣欣父母將舞蹈老師及其所在少年宮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各類費用共計100余萬元。近日,金山區法院一審判令老師承擔七成責任、賠償70萬元。 欣欣喜愛跳舞,父母便將她送到少年宮參加舞蹈培訓班,不久經介紹到舞蹈老師家里學習舞蹈。2007年11月的一天,欣欣在老師家里做“下大腰”動作時摔了一跤,經醫治仍留下雙下肢癱瘓、大小便失禁等癥狀。經司法鑒定,欣欣雙下肢癱瘓與摔倒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評定為一級傷殘。因雙方就賠償事宜協商不成,欣欣父母將老師和少年宮一并告上法庭。 法院審理后認為,“下大腰”動作是帶有一定危險性的動作,老師沒有完全盡到管理和保護責任,應對欣欣的受傷后果承擔主要民事賠償責任。該老師雖是少年宮職工,但事故發生在老師工作之余所從事家教性質的教學中,少年宮不應擔責。鑒于欣欣父母將她送到非正規場所學習,未盡相應保護責任,也應承擔一定責任。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