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排練舞蹈摔傷誰擔責?) 小華今年八歲,是某小學二年級的學生。小華從小就喜歡跳舞,是班級的文藝骨干。今年六一節前夕,小華在參加班級組織的六一節目比賽排練中,由于排練場地凹凸不平,而且舞蹈動作難度較大、舞蹈老師又不在現場,小華摔倒,導致骨折。經相關部門鑒定為八級傷殘。 事發后,小華父母很是氣憤,找到學校相關領導,要求學校賠償相關費用,但學校拒絕了小華父母的要求。為了維護小華的合法權益,小華父母將學校訴至法院,要求學校支付傷殘賠償金、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精神撫慰金等費用。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華為無行為能力人,學校對其應盡較高注意、管理義務。小華是在學校組織的節目排練中摔傷,屬于在“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民法通則規定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侵權責任采取過錯推定的歸責方式,學校應當承擔責任,除非學校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因此,判決該學校向小華支付一定的傷殘賠償金、醫療費、護理費、精神撫慰金。 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為了更好地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權利,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它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生損害的,侵權責任法規定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要承擔過錯推定責任,即在行為人不能證明他們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推行行為人有過錯,應承擔賠償損害責任。具體到本則故事中,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小華在學校學習期間受到人身傷害,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應當承擔責任。所以,學校應向小華支付傷殘賠償金、醫療費、護理費、精神撫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著其它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的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費等其他合理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相關法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