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9日晚,中央芭蕾舞團在遼寧演出。據悉,首演于1964年的芭蕾舞劇《紅色娘子軍》,在50年的時間里已演出4000余場。 昨天下午,北京西城法院對作家梁信訴中央芭蕾舞團(以下簡稱中芭)著作權糾紛一案公開宣判。一審判令中芭賠償梁信經濟損失及訴訟合理支出共計12萬元,并做書面賠禮道歉。 起訴1 協議期滿未續約要求賠55萬 梁信起訴稱,1961年他創作了劇本《紅色娘子軍》,同年被拍成電影《紅色娘子軍》。1964年,中芭根據《紅色娘子軍》的同名電影改編為芭蕾舞劇《紅色娘子軍》并進行公演。 1993年6月,自己與中芭依照1991年6月公布實施的著作權法訂立協議,確認芭蕾舞劇《紅色娘子軍》是根據梁信的同名電影劇本改編而成,中芭負有署名義務,同時約定中芭一次性付給梁信5000元作為報酬。 2003年該協議期滿后,中芭遲遲不與梁信續約,故梁信將中芭起訴至西城法院,要求判令中芭停止侵權,公開道歉,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55萬。 此案自2012年4月18日開庭審理后,于今年4月3日再次開庭。因分歧較大,雙方未能達成調解協議。梁信常年居住于廣州,二次開庭及昨日審判,其均未到庭。 爭辯2 被告稱一次性支付報酬 法院經審理查明,1964年初,當時的中央芭蕾舞團(前身為北京舞蹈學校實驗芭蕾舞劇團)根據梁信編劇的電影文學劇本《紅色娘子軍》,進行芭蕾舞劇《紅色娘子軍》的改編,后于1964年9月公演,并持續公演至今。 1993年6月26日,原、被告雙方依據1991年6月實施的《著作權法》訂立了一份協議書,確認了芭蕾舞劇《紅色娘子軍》系根據電影文學劇本《紅色娘子軍》改編而成,并認同改編過程中得到了梁信的應允和幫助。同時,雙方還約定,中央芭蕾舞團在今后演出芭蕾舞劇《紅色娘子軍》的節目單,海報等宣傳資料中注明“根據梁信同名電影文學劇本改編”字樣,中芭一次性付給梁信人民幣5000元。 法庭上,梁信的代理人堅稱根據當時的《著作權法》的規定,作品許可使用期限為十年,到2003年6月,該協議即到期,被告在協議到期后未與原告方再就許可使用問題達成一致,故自2003年6月以后,中芭的演出行為均構成侵權。 中芭認為,該協議是依據當時的《著作權法》,中芭作為表演者表演改編作品時給付原作者的報酬,且系一次性解決,故中央芭蕾舞團的演出行為不構成侵權。 宣判3 中芭應書面道歉 法院經審理認為,結合雙方提供的證據及相關法律規定,首先應認定本案中中芭1964年改編芭蕾舞劇時得到了梁信許可,對當時特殊歷史時期下梁信通過口頭許可、親自參與改編工作這種許可使用形式應當予以尊重。 其二,雙方于1993年簽訂的協議,從簽訂目的、內容本身及引用法條來看,該協議不屬于作品許可性質,而是表演者表演改編作品時給付原作者報酬的約定。 法院認定,中芭應在2003年6月雙方約定付酬期滿后,與梁信續約并給付相應表演報酬。 最終法院判決:中芭就2003年6月后至判決前持續演出芭蕾舞劇《紅色娘子軍》未支付的表演報酬,賠償梁信經濟損失10萬元及訴訟合理支出2萬元,共計人民幣12萬元;并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就其官網介紹芭蕾舞劇《紅色娘子軍》未給梁信署名的行為,向梁信書面賠禮道歉。 判決后,梁信的代理人表示,是否上訴將與梁信溝通后決定。中芭的工作人員表示,將提起上訴。 |